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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来自: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8-07-19 人气指数:2800
    关于做好2017年度境外展会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我省外贸回稳向好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外贸八条”),2017年继续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参加境外展会,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扶持的对象、标准
    2017年,对我省企业自行参加或通过省内外展览公司组织参加的境外商品类展会(不含论坛、庆典、软件等服务类展会及在非专业展馆或临时性举办的商品展会)的展位费予以扶持。申请单位除应具有经营实体的办公场所、办公人员,贸易背景和贸易数据真实,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2017年起对上一年度贸易额符合外贸八条规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继续执行“第一个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第二个展位减半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的政策,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参展时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参展当年和下一年度截止项目申报期之前符合条件后予以补助。
    (二)对贸易额大且同比增长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按照外贸八条规定,对上一年度贸易额分两档予以支持:第一档实行前两个展位费全额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70万元;第二档实行前三个展位费全额补助,从第四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对我省外贸企业2017年度参加金砖四国境内举办的展会加大扶持力度。一是贸易额实绩要求减按75%执行;二是对企业参展展位补助按最高上限即“前三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从第四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展位数量及价格认定
    企业参展的实际展位数由展方或组展单位提供的展位面积确认函、付给展方或组展单位的银行付款单、**以及参展的展位照片、视频等因素综合认定。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界定,对非标的展位,按标准展位予以折算。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展位,对于展品数量明显稀少或品类明显不相符的展位,不予以认定。
    展位的价格参考各参展单位申请同一展会项目的平均报价,就低不就高。对于部分展位价格明显超过上年度或同地区价格水平的,按核定后的价格认定。对于自办展及独家代理的展会,展位的报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展会举办地同行业展会的价格水平。单一标准展位支持的上限为5万,每家企业累计获取年度展位费补助的上限,按贸易额分档划分。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与审核方式
    1.2017年境外展会扶持资金继续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统筹使用,即对同一展会执行“一次申报、一次拨付”。企业可以按企业项目自行申报,也可以由展会组展单位以团体项目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对涉及跨设区市企业参展的团体项目,按属地原则拆分申报。拆分后仍达到团体申报条件的,以组展单位为主体向企业所属设区市商务部门(含平潭,下同)申报,否则由参展企业按属地原则以企业项目申报。
    2.资金采取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www.smeimdf.org.cn填报,同时将所有申报材料按编号顺序刻录光盘,光盘和纸质材料递交设区市商务部门。
    3.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所属企业、单位申报,同时登录www.smeimdf.org.cn,对辖区企业的纸质、电子版光盘等申报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贸易额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核对原件后退回原件。各申报单位应对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4.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初审、汇总工作后,将联合行文文件上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企业申报材料寄省商务厅。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为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责任主体,组织做好项目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二)申报材料
        1.2016年贸易额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自营出口企业贸易额以海关系统数据为准,可无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委托出口需提供与代理出口企业的合同以及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2.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网上提交后打印,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
        3.招展通知书、展位确认书:需由展方或组展单位盖章。招展通知书应包含展会名称(提供中英文全称)、时间、地点和展位价格;展位确认书应含展会名称、企业名称(全称)、展位号、展位面积、规格、数量和展位费金额。
        4.银行付款回单、**:向境内汇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付款回单;自行参展及组展单位直接汇给境外的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结算单复印件,(含多笔费用的,另附文件说明并自行拆分出各项费用)。开具的展位费税务**,务必明确展会名称、时间、地点以及展位费、注册费、人员费、运费等明细。
    5.展位相片、展位视频:本通知下发之前参展的项目,仍按照《关于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商务外贸〔2015〕38号)要求提供展位相片、展位视频;本通知下发之后参展的,无论是企业项目还是团体项目,请提供展会期间能涵盖展位实景、展位楣板信息、展位号、展品、申报展位左右周边等展位情况以及客商和参展人员在内、不少于45秒的视频。团体项目还需提供每一家参展企业的个体视频,同时对应参展企业在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中的顺序编号。
    6.参展人员信息:项目单位提供参展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首页和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或者《中国公民查询出入境记录》证明。本通知下发之前参展的项目,企业提供参展人员工资发放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备查;本通知下发之后参展的,提供企业为参展人员缴纳的连续三个月(含参展当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是法人代表参展,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如是股东参展,可用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代替;如是外籍、台港澳人员,提供外籍、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每个展会的参展人员只能对应一个参展主体,非本单位人员参展,需提供双方贸易往来或股权关系等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以上所有纸质材料及复印件均需盖单位公章,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一式一份送省商务厅(外贸处)。材料若涉及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章及**复印件盖章不能遮挡校验码及**主要信息。联合参展由双方企业或组展公司盖章确认;展位内体现其他公司名字的,由双方公司提供关系说明;非标准展位无法提供展位图的(需组展公司或搭建公司盖章);企业英文名称无法直译的,请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申报时间
    2017年上半年项目请各设区市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2017年下半年的项目与2018年上半年的项目作为一个申报年度,按照2018年申报通知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各设区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好2017年度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其他申报条件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有关要求执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除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2 2017年省级境外展会(泉州企业)申报须知

    一、企业资质申请
    企业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点击“在线注册”,逐项填写,除单位网站外,其它内容均需填写完整。注册成功之后,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用EMS邮寄至泉州市商务局,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科研楼A栋A687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进出口企业资格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企业注册登记表(在网站后台“输出申请表”中打印)。
    备注:以上为三证合一企业所提供资料,如果企业未三证合一,还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二、资金拨付申报1、网络申报
    2017年上半年项目企业务必于2017年8月1日前进行网上申报,2017年下半年项目与2018年上半年项目作为一个申报年度,按照2018年申报通知执行。企业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点击“资金拨付申报”,按项目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单位填报资金拨付申请时,项目不得进行拆分、组合。

    2、纸质材料申报
    申报企业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以及所有申报材料按编号顺序刻录光盘两张,于2017年8月5日之前报送至所属县(市、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纸质申报材料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16年贸易额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自营出口企业贸易额以海关系统数据为准,可无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委托出口需提供与代理出口企业的合同以及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2、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网上提交后打印,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
    3、招展通知书、展位确认书:需由展方或组展单位盖章。招展通知书应包含展会名称(提供中英文全称)、时间、地点和展位价格;展位确认书应含展会名称、企业名称(全称)、展位号、展位面积、规格、数量和展位费金额。
    4、银行付款回单、**:向境内汇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付款回单;自行参展及组展单位直接汇给境外的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结算单复印件,(含多笔费用的,另附文件说明并自行拆分出各项费用)。开具的展位费税务**,务必明确展会名称、时间、地点以及展位费、注册费、人员费、运费等明细。
    5、展位相片、展位视频:本通知下发之前参展的项目,仍按照《关于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商务外贸〔2015〕38号)要求提供展位相片、展位视频;本通知下发之后参展的,无论是企业项目还是团体项目,请提供展会期间能涵盖展位实景、展位楣板信息、展位号、展品、申报展位左右周边等展位情况以及客商和参展人员在内、不少于45秒的视频。团体项目还需提供每一家参展企业的个体视频,同时对应参展企业在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中的顺序编号。
    6、参展人员信息:项目单位提供参展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首页和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或者《中国公民查询出入境记录》证明。本通知下发之前参展的项目,企业提供参展人员工资发放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备查;本通知下发之后参展的,提供企业为参展人员缴纳的连续三个月(含参展当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是法人代表参展,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如是股东参展,可用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代替;如是外籍、台港澳人员,提供外籍、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每个展会的参展人员只能对应一个参展主体,非本单位人员参展,需提供双方贸易往来或股权关系等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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