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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来自:深圳经贸委、深圳财委 发布时间:2018-07-18 人气指数:2849

                                     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本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是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是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委负责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预算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抽查项目资金审核的有关资料,拨付资金,提出资金的监管要求,并负责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第七条 市财政委和市经贸信息委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共同委托中介机构(以下称承办单位)承办下列工作:

      (一)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二)负责对项目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三)负责协助市财政委和市经贸信息委对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五)接受市财政委和市经贸信息委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市财政委和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承办单位应当参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并接受市财政委和市经贸信息委的监督。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支持对象为企业和为企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条 企业申请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支持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申请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支持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者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且其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者无重大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进行登记或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属于其业务范围;

      (二)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者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者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三)具有组织企业培训资格;

      (四)项目应当以支持我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

      (五)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三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者内容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十四条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支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培训、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第十五条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二)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比例和支持额度。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标准

      第十七条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年度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所需金额的50%和该项目的最高限额。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支持比例可提高至70%,但不超过该项目的最高限额。

      项目的最高限额参见当年公布的《申报须知》。

      第十八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企业或者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对于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第六章 申请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下达年度资金使用额度后,市经贸信息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委共同发布本年度《申报须知》。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按照《申报须知》要求进行资金申报。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请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当通过商务部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注册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者项目组织单位在管理系统进行资质注册后,应当向承办单位提交下列查验审核材料:

      (一)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书;

      (四)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信委通过管理系统公示申请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支持的具体条件,申请单位根据公示的内容通过管理系统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资格审核公示后,发生注册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进行修改,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将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或者项目组织单位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对已实施的项目在申报系统上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并到指定地点提交拨付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审批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受理企业或者项目组织单位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整理报市经贸信息委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审核意见后,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委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委。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委对市经贸信息委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审,提出意见并分批次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或者项目组织单位获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因企业或者项目组织单位在管理系统上填报信息有误或者变更不及时,造成财政拨付退回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委将在年终结算时统一进行核对并重新拨付。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委和市经贸信息委对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经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项目组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委追回其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市经贸信息委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并通报市企业诚信系统:

      (一)违反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的;

      (三)将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者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将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市财政委和市经贸信息委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需要,在部门预算中列支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该项资金的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评估、论证、审计等,保证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委会同市经贸信息委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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